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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安全“十不准”

2016-06-06 来源: 浏览次数:0

   第一条  不准在校园内(含教室、寝室等室内场所)玩火,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学校。

    第二条 不准将有毒物品及各种凶器(管制刀具、铁具等)带入学校。

    第三条 不准爬越攀登危险物,不准翻越大门、围墙、屋顶、爬窗户、爬大树等。

    第四条 不准擅自留宿外人或私自在外面过夜或擅自在他人寝室、他人床位上休息。

    第五条 不准擅自拆、接学校公用电器、插座或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(热得快、电热杯、电吹风、电炉等)。

    第六条 不准在窗户、窗户附属物、房屋外装饰物、水管、电线、电线保护管、电风扇等非挂衣服的地方悬挂、晾晒衣物。

    第七条 不准从教室、寝室的窗户及高处向外泼水、扔东西,不准用电筒、镜子照射他人,不准用望远镜偷窥他人。

    第八条 不准在教室、寝室、走廊、楼梯或危险地方起哄、追逐、打球、打闹,集合放学疏散时应该遵守秩序,文明礼让,听从指挥。

    第九条 不准在围墙,高大建筑物附近、施工现场等危险地段玩耍、逗留。

    第十条 不准擅自离开学校,住校生除老师批准外一律不准出校门,请假外出的学生应尽量结伴而行,并牢记交通安全、人身和钱物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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